敬德学刊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视阈下的非遗教育

时间:2019-12-05 浏览:450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代表中国的价值取向和人文关怀,最近几年国家特别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问题。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集中体现的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生存发展的文化土壤,是当代中国发展文化软实力的支撑,所以党的十九大报告、文化部的“十三五”规划等一系列文件都很集中地强调这样一个问题。

一、非遗教育的理论基础

     (一)中华民族多元一体

中央民族大学的校训是“美美与共,知行合一”,这是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提出来的。费先生认为,中华民族所包括的五十六个民族单位是多元的,但中华民族是一体的,它是由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以及分裂和消亡,形成的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通过发挥各民族团结互助的精神达到共同繁荣的目的,继续在多元一体的格局中发展到更高的层次。在这个层次里,中华民族将会成为一个百花争艳的大园圃。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很形象地说明了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多元性,也让我们在这样一个非遗教育的理念下,更加认识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性:它有利于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我们对中华民族和对祖国统一的认同。

     (二)文化权利

作为中国公民,我们每个人都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其中最核心的权利就是文化权利,国家、政府就是为了保障我们的权利而存在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人人对由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也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有受保护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的解释,保护一个人文化权利的关键是要保护他的传统生活方式,虽然有官方的定义,但是最核心的还是保护传统生活方式。非遗恰恰体现的就是有别于其他民族、有别于其他文化的传统的生活方式。

     (三)文化多样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该宣言第一条“文化多样性”中强调,人类的共同文化遗产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

多样性带给世界的价值,就像生物多样性或生物链对我们的重要性。多样性启发每个人的智慧。现在所讲的文化创意,是产业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类智慧的源泉。我们的非遗教育是文化多样性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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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遗教育的类型

     (一)通识型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对非遗进校园、进社区做了原则性的规定,通识性的非遗教育最主要的是提高人的素质,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每个人从小了解我们国家的非遗,这样才会爱国。爱国,包括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些都不是空谈,它们体现在生活和教育的点点滴滴之中。

     (二)专业型

北京市很多中等职业学校和部分的高等职业院校,都开展了专业型的非遗教育。《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特别强调教育、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后继人才:①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间的贯通培养项目中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②对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按照规定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③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

简单地讲,就是要给非遗人才的培养提供一个可靠的渠道。北京联合大学就在2017年创办了北京市首个“故宫班”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试验项目。北京联合大学故宫班项目的学生前3个学年在北京国际职业教育学校学习,第四、五学年直接进入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高职阶段学习,第六、七学年通过专升本转段录取进入北京联合大学本科学习。

     (三)社区型

社区型非遗教育有时候指在一个文化区的范围内,有时候指在一个族群的范围内,众多的社区成员共同参与传承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或形式,或反过来说,某一种众多社区成员参与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示了组成这个社区的共同文化心理和信仰。

以贵州省黔东南州为例,社区传承是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最主要的传承方式,其特点就是全民传承。采用这种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民间文学、民间歌舞、民族节日、民间信仰等文化艺术表达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黔东南少数民族社区,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依靠社区传承模式来完成的,社区全体成员都在传承着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四)亲子型

亲子型非遗教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传承方式,其特征是父传子、母传女、婆传媳,上辈传下辈,一代传一代,绵延不绝。虽说是亲子传承,但由于传承项目的不同或传承项目本身的特点,在具体传承表现形式上又有所区别。采用亲子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在传统医药领域和体现文化多样性领域方面的祭祀仪式、宗教仪式、民间文学、传统手工技艺等方面,因此出现许多医药世家、手工艺世家和巫师世家等。

亲子传承是指在有血缘关系的人中间进行传授和研习,一般不传给家族以外的人。由于女儿外嫁到其他家族后有可能会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带到其他家族,所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时就要严格遵守“传男不传女”的内部规则,但也有例外。在这种传承方式中,一方面他们有意无意向晚辈传递相关信息,让其在不知不觉中学习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晚辈也在日常生活中受到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熏陶,自然而然地掌握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在适当时候经长辈培养和点拨,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有很多得天独厚的优势;另一方面他们又利用习俗惯例等“祖先留下的知识和技艺”将下一代传承人限制于血缘群体之内,以确保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优越地位。

     (五)师徒型

师徒传承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传承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某种手工技艺、戏剧曲艺等,这种方式比较常见;二是没有拜师,而是常听多看师傅的演唱、表演、操作,在师傅的熏陶下通过间接的方式习得。

一般来说,师徒传承明显淡化了血缘关系,但是师徒之间的等级关系却比世袭传承相对凸显。师傅总是处于绝对优越地位,而徒弟则处于相对较低的地位,他们不仅随时随地都要以实际行动,诸如记住师傅、向师傅献祭等维护师傅的尊严和威信,而且任何时候不能违背师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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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遗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局限于群体内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范围都局限于群体内部,受众面比较有限,特别是社区传承、亲子传承等传承方式。如丹寨县的苗族蜡染,传统上只是在丹寨县的扬武镇、排倒、排莫等几个村寨传承,别说是外界,其他地区的苗族对蜡染制作技艺、蜡染服饰等都知之甚少。原因是只有在丹寨县及其周边一些地区,才有在结婚、节庆、死亡等重要场合必须身着蜡染服饰的传统。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保护”界定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对该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如何让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更广泛的大众,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九个层次中的最高层级“振兴”,值得深入探讨。

     (二)传承时间上与义务教育相冲突

在传统社会,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都是从小培养的,因而它的传承有其自身规律。但现代社会,由于义务教育的普及,义务教育的时间与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时间是冲突的。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西双版纳地区“和尚生”的出现。根据傣族传统,男孩满六七岁便被父母送入佛寺当预备和尚,男孩必须出家才被社区认为已经“成年”,但此时又是义务教育的年龄,所以在傣族地区,多数男孩是义务教育和佛寺教育两方面兼顾,就出现了所谓的“和尚生”。不同主体的权利冲突或者同一主体不同类型的权利冲突,都有在法学界达成共识的处理规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涉及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义务教育涉及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在同一主体身上,两种基本人权的实现发生冲突,我们就要考虑如何取舍才能够兼善兼美。

     (三)地方政府的不当介入扭曲了传统的社区型教育模式

近些年来,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各级政府也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不可否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参与是非常重要的,没有政府的参与,很多没有直接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可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但是,很多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没有准确定位,模糊了“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某地苗族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重要传统节日——鼓藏节,随着当地政府的介入,组织鼓藏节变成了当地政府的重要工作。随着各级官员的热情光顾,鼓藏节祭祖仪式的主持人由鼓藏头变成了官员,仪式地点由村寨变成了县城的体育场,鼓藏头从台前退到幕后,原本的主人(鼓藏头及寨老)一转眼变成了一名普通的参与者,在节日的组织及操办过程中,从仪式的时间到程序,普通村民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冲突就持续不断。这些做法表面上确实反映出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爱和支持,但实际上他们却在有意无意间剥夺了普通的苗族社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扭曲了鼓藏节最初的传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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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非遗教育的可能路径

     (一)通过学校教育创新传承人培养模式

在专业高等教育中,很多高校已经注意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些新学科,大学应当为此承担义不容辞的历史职责。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央美术学院在原民间美术研究室于2002年5月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在国内高校率先创建并完善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民间文化艺术研究为宗旨的新学科,将民间美术作为人类文化遗产正式列入大学艺术教育,填补了学院派教育中长期忽视民间文化艺术认知教育的空白。

在中等或高等职业教育中,则应设置非遗相关专业来进行专门的人才培养。在我国技能型人才高度匮乏的今天,非遗职业教育的前景将会更加广阔。还有很多学校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企业进行了校企合作,合作方式就包括对传承人的培养。比如在贵州,有一个凯里学院,还有当地的黔东南职业技术学院,就有专门的锻造专业和蜡染专业。有很多相关的专业,通过学校教育创新传承人的培养模式,而且是企业在学校里设置车间或工厂的形式,直接把生产和教学融为一体。

     (二)全面加强非遗进校园,纳入素质教育

全国各地的非遗条例当中,对“非遗进校园”都非常重视,特别强调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遗列入教育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传播和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包涵多种形式,特别是现在非常重视对隐性课程的研究,包括对校园氛围的营造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学校隐性课程的一部分。

     (三)将非遗教育与公共文化服务相结合

很多城市都在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突出非遗教育的重要作用。上海、陕西等地,就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有计划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收藏、展示、传承等活动。

     (四)部分项目恢复传统传承方式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条件的限制,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恰恰需要我们去重新营造传统的传承环境和氛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文化生态”。以中医(包括民族医)为例,传统的传承方式是徒弟(下一代传承人)在少年时期就跟随师傅(上一代传承人)上山采药,辨认各种药材、熟记药材特性、掌握采摘规律、制药规律、诊疗规律等,然后在师傅身边观摩、学习、参与师傅的诊疗活动,积累经验,在这些过程中,逐渐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成为优秀的传承人。虽然《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有禁止性规定,但同时也有例外性规定。如前所述,中医(包括民族医)下一代传承人的义务教育可以仿照文艺、体育行业的做法,利用专业学习的空闲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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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高等教育中,改革现有的少数民族高考优惠政策,对于熟练掌握少数民族语言或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生在现有的加分政策基础上大幅度提高加分比例,如教育部直属高校设置统一的加分标准,地方高校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设置适合本地的加分标准,但一般来讲,不能低于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加分标准。这样的制度设计实际上相当于为传统的传承方式设置了“保温箱”,即通过传统传承方式习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国家的正式高考中得到认可,以此来更好地鼓励学生学习非遗项目。

(本文根据中央民族大学田艳教授在敬德书院2019年春季论坛上的讲话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定。)


(编辑:达思潮)

中央民族大学 教授  |  田艳

供稿:敬德书院